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稳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生态优先理念,不断加强以管资本为主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真正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重点突出。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力,优化国资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激发企业改革发展的动力和创新转型的活力。
市场导向,权责明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推进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依法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分类监管,放管结合。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依法放开,科学管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突出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有序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充分调动企业家和职工的积极性。
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三)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和完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享受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事项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监管范围,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四)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有效性。加强战略规划引领,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将企业党建、党风廉政、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相结合,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监管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探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管理。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五)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建立出资人管理事项清单制度,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制定权责清单事项服务指南,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对董事会建设完善、管理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生产经营稳健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国有企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授予其董事会投资决策、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权限。
(六)不断规范国资监管机构履责方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将国资监管具体要求体现在公司章程中,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七)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通过划拨现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等方式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八)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九)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十)开展省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省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选择开展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十一)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引导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创业创新、民生民计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十二)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提升效率。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稳妥地兼并重组一批、关停出清一批、管理提升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破产清算一批,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搞活二级、三级企业,引导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资源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产业、生态环保产业、信息技术产业、公共服务行业等集中,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紧盯新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应用,稳步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分类施策放开不同行业竞争性业务,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融合。
(十三)完善国资经营预算及收益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稳定分红机制。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将国资收益支出重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推进改革发展、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公共预算比例,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不低于30%。
五、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十四)进一步理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削减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行政性配置资源事项,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环境条件。
(十五)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梳理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变更、经营许可、资质评审等方面政策规定,优化改革环境。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配套政策,建立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补偿机制,建立政策性亏损合理补偿机制,对因历史原因、政策因素等形成的亏损,通过政策性项目、服务补偿等多种方式补亏。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完善属地化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逐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有关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中央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本意见自2016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