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其中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成为最大的亮点,需要我们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
一、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将进入“自我建构”的新阶段。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我国国有企业对公司治理的认识和应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伴随这三个阶段,我们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定位和功能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
1.开门学习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摆脱计划体制的限制逐步走向市场。此时,公司治理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建立?国有企业在改革中不断学习发达国家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相关理念,同时也在学习中引发了企业党组织是否“撤离”等问题的讨论。对这些问题的模糊认识乃至分歧,导致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党组织撤离企业的现象。
2.主动适应阶段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随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设置,国有企业出现了“新三会”和“老三会”并举的格局。为了解决“新三会”和“老三会”之间的矛盾,1994年,上海市工业党委提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新思路,即“公司党委要由党性强、威信高、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组成,党委委员应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公司领导层,可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交叉任职,具备条件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一人担任”。这一领导体制的创设,在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和“总经理”权力过大,以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制衡”等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党组织“弱化、淡化、虚化和边缘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国有企业面临公司治理的再思考。
3.自我建构阶段
公司治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模式,如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其实质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践虽然从没停止过,但基本上是在采纳他国模式的基础上寻找嫁接的理念和思路,党组织难以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经过多年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们认识到,公司治理本来就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世界经合组织认为,“好的或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它必须与本国的市场特征、制度环境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这标志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探索进入了“自我建构”的关键阶段。同时也说明,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探索,我们已有自信,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上不再需要“步人后尘”,而是提供“中国方案”。
二、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是一般性原理在不同制度下的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必须立足国情,不能生搬硬套。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对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1.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源于国有企业的定位与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对国有企业的定位有了新的阐述。会议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将国有企业的定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直接相连,揭示出国有企业与公有制主体地位、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之间有机统一的关系。国有企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基础的依据,党组织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就成为内生的不可替代的要素。国有企业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它所承担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使党的组织在国有企业的存在不单是“光荣传统”的延续和“独特优势”的魅力,更为重要的是,党组织的存在是国有企业拥有“根和魂”的必须。
2.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必须确立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这段定义阐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了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主体之一。长期以来,党组织是否是公司治理的主体,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十分模糊。尽管《公司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但并没有从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出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容易让人们产生模糊认识。如党组织不是公司治理必须的要素,是因政党组织的需要而加于公司的产物。这次讲话要求“明确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这就意味着,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企业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司治理中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其作用发挥得好坏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
第二,明确了党组织在法人治理主体中的核心地位。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设计中,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是: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企业党委(党组)也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为此,党组织不能把“参与决策”变成“陪衬决策”,也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同时,党组织在不能缺位的同时也不能越位,不能将自己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作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主体,“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实际操作中,“维护核心”和“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更是基于权责边界的有效划分,以及无缝衔接的协调运作。
第三,推进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的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基础的依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题中应有之意。因此,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建设中,推进党建工作进公司章程是落实党组织法定地位的重要举措。此外,为了使党组织能够内嵌到公司治理的结构中去,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还要求,“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并就如何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讲话还将党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责任的划分,从而将企业党建工作的法定地位做实做细。
三、党务工作经历纳入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复合培养的通道
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需要匹配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寄予厚望。他在讲话中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执政骨干”和“复合型人才”的新提法,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其中,党性要求放在重要位置。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不是民企的老板,也不是外企的高管,是执政党的干部。党和人民把国有资产交给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本身就是莫大的信任。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的意识,同时也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这支队伍对党的事业的忠诚。
如何建设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讲话提出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变。要求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并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层党建一个部门抓,分属两个部门的由一个领导管等。更为重要的是,对“一肩挑”等高素质干部的培养提供了复合发展的通道。企业领导干部“双向进入”实际上需要“双向培养”的履历。讲话提出党务工作的专业化,将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双向交流、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同时将支部书记岗位作为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表明在国有企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机制中,党务工作纳入了人才成长的规划体系。这不仅为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复合培养提供了重要平台,而且改变了党务工作岗位是“退休中转站”“干部安置所”的认识和做法,党务干部不再被“低配”,从而为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