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和能源革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福祉、推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小水电的重要意义
小水电是重要的民生水利基础设施和清洁可再生能源。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水电工作,大力支持和推动新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已建成的小水电在解决无电缺电地区人口用电,促进江河治理、生态改善、环境保护、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区小水电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等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
发展绿色小水电,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中央能源战略的迫切需要;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人水和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加快转变小水电发展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升级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节约、清洁、安全”能源发展战略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新建与改造统筹,建设与管理统一。通过科学规划设计、规范建设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治理修复生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监管等措施,建设生态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管理规范、经济合理的绿色小水电站,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妥善处理小水电开发与河流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小水电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各阶段全过程的绿色化。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新建电站要严格按照绿色小水电标准建设,不欠新账;已建电站要通过改造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多还旧账。三是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制定绿色小水电建设扶持政策,依法加强对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绿色发展要求的监管。四是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政府制定绿色标准,完善制度措施,水电站业主履行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并发挥监督作用。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绿色小水电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激励政策,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到2030年,全行业形成绿色发展格局,小水电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建设管理规范有序,调度运行安全高效,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绿色发展机制不断完善,河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良好,绿色小水电理念深入人心。
三、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强化规划约束,优化开发布局。新建、改造小水电站必须遵循已批准的区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等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合理布局小水电项目,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小水电;在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保护区,严格限制新建小水电;原则上限制建设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组织开展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回顾性评价或后评价,按照河流功能要求,调查评估小水电开发布局、开发规模、开发方式、建设运行等情况,优化调整老旧电站。
(五)科学设计建设,倡导绿色开发。小水电设计、建设应当满足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生境等的影响。因地制宜建设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亲水平台等,实现电站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过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等设施或使用鱼类友好的水轮机。小水电项目的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库容较大的水电站初期蓄水时,应选择合理时机和生态友好的蓄水方案。
(六)实施升级改造,推动生态运行。以河流为单元,保障小水电站厂坝间河道生态需水量,改造或增设无节制的泄流设施、生态机组等;修建亲水性堤坝等,改善引水河段厂坝间河道内水资源条件,保障河道内水生态健康;整治小水电站内外部环境,妥善处理坝前拦污栅前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二次污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水电站调度运行方案。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水电站,改变发电调度方式,推动季节性限制运行。对于无法修复改造的小水电站,要逐步关停或退出。
(七)健全监测网络,保障生态需水。新建小水电站的生态用水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要纳入小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站要逐步增设生态用水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各地要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用水泄放情况监管,建立生态用水监测技术标准,明确设备设施技术规格,统一监测信息传递规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建立小水电站生态用水监测网络。
(八)推动梯级协作,发挥整体效益。运用流域水文测报信息和水情预报成果,引导建立流域梯级协作机制。鼓励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联合经营、统一调度,统筹各梯级水电站的发电、防洪、供水、灌溉功能,保障生态需水量全流域持续下泄,不断改善河流生态,最大限度发挥流域梯级水资源开发保护整体效益。引导建设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鼓励流域梯级电站统一运行与维护。
(九)完善技术标准,搞好示范引领。以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修订小水电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安全和管理等现行技术标准。将生态需水泄放与监测措施、生态运行方式等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小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规程等规范。颁布《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活动。
(十)加快技术攻关,推进科技创新。通过自主研发、优化设计、新技术运用等形式,消化吸收国内外水电建设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开展绿色小水电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绿色小水电发展中的工程技术困难。积极开展成熟适用的绿色小水电技术示范推广,研究探索水光、水风等互补发电技术,按照“互联网+技术服务”的要求建设智慧小水电。
四、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一)严格项目准入。将生态安全、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合理等作为新建小水电项目核准或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取水布局不合理、无生态需水保障措施的新建小水电项目,不予核准或审批通过。对于不能满足生态需水泄放要求的新建小水电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要按照绿色小水电发展要求,加强对小水电站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枯水期小水电站厂坝间河段生态需水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已建成但无法满足生态需水要求的小水电站,要限期整改到位。
(十三)强化政策引导。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绿色小水电发展给予支持。推动建立充分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补偿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进行季节性限制运行的小水电站的发电损失。
(十四)增强公众参与。完善绿色小水电发展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小水电站生态需水监测数据等信息应依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在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活动中,有序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绿色小水电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绿色小水电发展问题,创新政策措施,积极安排部署,认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绿色小水电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色小水电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