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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电力体制改革再出发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江南官网(中国)   浏览:14394

改革开放40年电力体制改革再出发

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也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能源工业的中心。伴随改革开放,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先后经历了集资办电、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及深化改革的阶段,以及以中发9号文发布为标志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站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历史节点,有必要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的经验再总结,对未来发展前景再展望。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回顾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归纳起来有三方面特色经验值得铭记:坚持立足国情,形成了中国特色电改模式。国外推行电力体制改革都有自身政治体制、电力工业发展阶段特征,我国没有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破碎式改革模式,而是采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模式,保障了电力长期持续可靠供应。目前我国装机容量、电网规模和全社会用电量位居世界第一,已于2015年底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无论从哪个角度衡量,都可以说我国创造了电力工业的世界奇迹。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突破口试点先行稳步推进。2002年国发5号文出台,通过厂网分开、主辅分离体制性变革,促进电力行业净产出水平提升11.2%,进入发展快车道,基本满足了用上电的需求。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2015年中发9号文出台,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有序、有效、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对增量配电放开、电力市场建设、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组建等重大改革事项,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为人民从用上电用好电转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从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撑。

坚持市场方向,在深化改革中释放活力。交易规模大幅增长,从2002年以来的零星探索,到2017年全国市场化交易年度电量16324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25.9%,进入加速扩张阶段。配售电市场加速培育,截至20184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批复第一、二、三批增量配电放开试点项目292个,全国范围内注册售电公司超过2500家。新能源消纳成效显著,2017年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内通过大电网、大市场跨省消纳新能源49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5.6%,其中通过跨区富余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减少三弃电量近70亿千瓦时。

未来电力体制改革需把握几个关键点

当前,全面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从推进任务来看,市场建设、输配电价、配售电改革等仍是重点;从发展目标来看,将着力构建配置充分、运行高效、清洁低碳、灵活互动、平稳有序的市场体系。电力体制改革将更多触及深层次问题,探索性和复杂性将更加突出。打破省间壁垒、健全交易体系、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培育多元主体、提升监管能力,将成为推动电改再深入的牛鼻子

打破省间壁垒,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此,我国应着力构建电力市场,清除市场壁垒,促进电力充分竞争和高效配置。当前,受我国以省为实体的财税及行政管理体制、电力平衡以省为主等因素影响,省间壁垒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地方政府严格控制省外购电量、行政干预省间交易价格,制约了资源的充分、高效配置。

打破省间壁垒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效率和质量,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扩大省间交易空间和频次。放开省间发用电计划和用户省间交易选择权,逐步放宽符合环保、节能等国家政策要求的用户省间购电交易准入门槛,提高省间直接交易频次,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二是创新激励补偿机制。建立发电侧的激励机制,通过省间发电权和辅助服务交易等方式,对受端利益受损的发电机组进行补偿;创新面向受端省份的利益分享机制,省间交易产生的红利由送端省按协商结果补偿受端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落地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跨省区消纳。

健全交易体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过去传统模式下,电力市场交易涉及对象较为单一,内容相对简单。随着我国电力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成员的增多、交易品种的丰富、交易模式的复杂,都对市场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进一步完善交易体系,支撑市场有序运行,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明确现货模式并制定市场规则。根据各省供需形势、市场主体意识及市场环境、技术支持系统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现货模式,并建立健全相应市场规则。二是做好各类交易的衔接。以省间交易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包含中长期、现货交易的全市场化交易机制;优化电力交易流程,确保不同时间尺度、不同标的交易的衔接和贯通;完善平衡机制、结算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提高交易透明度和运作效率。

坚持多维施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我国新能源发展迅猛,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空前重视,长期以来,火电发电计划刚性执行挤占新能源发电空间,调峰电源合理补偿机制不健全,跨省跨区消纳政策和电价机制不完善等市场化机制缺失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新能源消纳。

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新能源消纳中的潜力,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跨区跨省新能源电力交易市场。近期省内以保障性收购为主,省间通过新能源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置换交易等中长期交易进行消纳,消纳矛盾突出的三北地区富余新能源通过省间增量现货进一步挖掘消纳潜力。二是循序渐进提升市场机制的促进作用。随着现货市场、容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健全完善,在竞价市场上发挥清洁能源发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政府调控的方式,实现优先调度和消纳;优化可中断电价、峰谷电价机制,提高对用户的激励水平,改善负荷特性,提高负荷资源消纳新能源的意愿和积极性。

培育多元主体,激发末端动力活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用户的用电需求已从用上电用好电转变,如何满足用户和社会资本对改革红利的需求,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成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培育多元配售电主体,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构建多元售电主体竞争格局。保障用户选择权,加快符合条件的各类售电主体的准入,通过提高竞争强度,促进多元售电主体进行客户细分,制定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方案,构建自身比较优势,通过更专业、更高的投入产出效率满足客户差异化服务需求。二是增量配电业务。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服务创新。寻求解决各方分歧最大公约数,依法合规推动增量配电改革落地见效,公平公正确定试点项目业主,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促进各相关主体发挥专业优势,发挥社会资本的机制灵活性和创新活力,在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多方面进行创新。采取分布式发电、水电气热综合供应、能效管理等综合能源服务手段,以及融资租赁等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让更多的改革红利惠及用户。

提升监管能力,保障改革有序推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监管模式和监管重点都将发生变化,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增加,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性和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电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还在修订中,简政放权后面临界面不清等问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厘清职责界面,构建高效监管机制。厘清各项改革任务监管中,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与派出机构在规则及方案制定、运行监督与违规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职责界面。健全监管机制体系,完善对交易秩序、市场力、违规行为、市场运行状态和潜在风险等方面的监管机制。建立闭环的监管效果完善机制,确保监管充分发挥作用,各项处罚、优化措施执行到位,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二是建立科学监管手段和方法。构建各项改革任务的科学监管评价方法,建立严格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主体,在信用担保、交易达成和增量配电业主选定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激励,对于滥用市场力、恶意串谋操控市场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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