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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江南官网(中国)   浏览:13964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3]954)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500(含本数)。本公告自20138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省自20138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名单见青海国税网站,网址:http://www.qh-n-tax.gov.cn.

请营改增纳税人于近期联系所属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有关营改增涉税事项。名单范围内未列的但符合营改增试点条件的纳税人,请就近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咨询”窗口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并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恳请广大纳税人支持和配合开展工作,监督我们的工作。

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

省局业务咨询电话:0971-8226385 0971-822387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31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精神,我省自20138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二、凡经国税机关认定,取得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和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和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五、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121(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2011121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74)中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由青海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971-4915000。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由青海百旺金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971-8589161。服务单位应及时向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服务,保证纳税人正常开票。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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